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

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,不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责令其立即改正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, 10、北京盈洲绿鲨科贸有限公司(招牌:木桶鱼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22号)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 14、北京彦峰餐饮店(招牌:安徽板面王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冠庭园6号楼1层102-2)现场超项经营凉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,未按规定处理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 北京市昌平区市监局 2023年7月25日 ,责令其立即改正, 13、北京半截塔龙霞百货店(招牌:赵州羊杂汤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376号院1号〈临时〉)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,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 7、北京半截塔肖强熟食店(招牌:东北菜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507号院2号〈临时〉)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 11、北京阳坊西贯市利全家面食加工部(招牌:馒头面条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)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,责令其立即改正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,不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, 9、北京誉宽餐饮有限公司(招牌:诸城烧鸡烧肉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双营西路78号院2号楼地下一层B1-02-37)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部分餐饮服务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, 2、北京蒙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招牌:1点点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农酒店1层02号)后厨环境不卫生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并责令整改, 3、北京思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(招牌:阳坊胜利涮肉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三区2号楼9门1层102)后厨环境不卫生,责令其立即改正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,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。

北京市昌平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责令其立即改正, 5、北京路摊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招牌:围炉路摊儿麻辣烫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36号楼-1至3层4单元101内1层)缺少专用水池,抖客网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,。

15、北京福锦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招牌:古月串吧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马路西侧物资回收公司内3幢)操作间水池未专用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停止该单位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,并责令整改, 4、北京醉昇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天通苑分公司(招牌:醉昇泰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中苑二区39号楼-2至4层101内-1层B1-ZD-03/04)后厨环境不卫生,并责令整改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, 8、北京小辛庄味之源餐饮店(招牌:大大公鸡煲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102号-05〈临时〉)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。

现将处置情况公告如下: 1、北京头壹号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(招牌:头壹号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文华路89号院1号1-4层〈101〉内1022)未建立食品采购台账,责令其立即改正。

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 6、北京桐林钰铖大饭店(招牌:东北菜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商业中心一层1-B18号)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,并责令整改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。

并责令整改, 近期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,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

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责令其立即改正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,不再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同时依据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违反了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, 12、北京前白虎涧付贯小吃店(招牌:正宗牛肉板面;经营地址: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大街15号)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,依据《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

原标题:【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
内容摘要:近期,北京市昌平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,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,现将处置情况公告如下: 1、北京头壹号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昌平分公 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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